九游会现场:2025年度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一批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九游会现场 发布时间:2025-09-11 05:18:07今年以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扣民生关切,聚焦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坚决打击各领域质量违法犯罪行为,不断的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共治格局,决定在2025年“质量月”期间将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情简介:2022年8月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对樊某销售“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经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认定樊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且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因含量均匀度不符合相关规定,含量测定不符合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假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销售假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6月2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60000元。
典型意义:药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实施严格监管,防范杜绝假药、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此次案件的查处,是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发力的有力体现,有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向社会传递“销售假药零容忍”的信号,震慑潜在的违法者,打击其存在的侥幸心理,使其不敢触碰法律红线,并提醒消费者提高警惕,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宁夏某公司西夏供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具配件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公司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公司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燃气用具连接金属软管结果均为不合格。
宁夏某公司西夏供应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燃气用具连接金属软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1月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58.65元;2.罚款20650元。
典型意义:燃气软管和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连接气源(钢瓶或管道)与灶具的核心部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有几率存在燃气泄漏等危害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此案查处有力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守护安全底线的决心,及时阻断了风险产品流入市场,切实守护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2024年9月1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肉类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对该餐饮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驴肉经营活动,且没办法提供后厨存放的驴肉进货票据、检验检疫票据及供货商资质信息。同时,经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驴肉进行检测验证,检出马源性成分。
银川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构成以马肉冒充驴肉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2月19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5000元;2.没收涉案肉品0.11千克;3.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41.52元。
典型意义:此案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示范意义,体现专项整治的有效性与执法刚性。此案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肉类制品专项整治”中主动出击的成果,凸显了常态化监管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中的关键作用。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索证索票等常规手段,迅速锁定违法线索,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科学验证,最终确凿定性欺诈行为。这种“检查-取证-检测-处罚”的闭环流程,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典型示范,展示了执法部门如何高效落实专项整治要求。二是打击食品欺诈的行业警示意义,遏制以次充好乱象,促进行业自律。本案中,当事人以低价马肉冒充高价驴肉,利用微信个人渠道进货,逃避正规供应链监管,这种行为在餐饮行业并非个例。其典型性在于揭示了餐饮企业常见的违法模式,利用非正规渠道减少相关成本、欺骗消费者,为全行业敲响警钟。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1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商行销售的羽绒服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羽绒服产品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羽绒服装》国家标准。
银川市金凤区某百货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5月19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商行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羽绒服1件;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9元;3.罚款4038.75元。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低价竞争,严重挤压了合法经营、生产高品质的产品企业的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打击此类行为,是为所有诚信企业保驾护航,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既维护了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也警示经营单位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案情简介:2025年2月18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5年春季农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公司2024年1月17日生产的农用地膜进行检测验证,结论为上述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净质量极限偏差-0.63,不符+0.25∽-0.10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综合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灵武市某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农用地膜1卷;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元;3.罚款2250元。
典型意义:农用地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必然的联系到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环境安全。不合格农膜流入市场会导致覆盖效果差、保温保墒功能降低,进而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和产量,造成农民经济损失。本案当事人作为生产企业,未严格依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反映出其质量管控体系存在漏洞,主体责任意识欠缺,未能从源头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资产品“源头治理、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的格外的重视和快速反应机制的有效应对。既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电线电缆质量”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待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该型号电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编号0105所列产品)。
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电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7月24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电线电缆质量”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对区域内电线电缆经营者具有警示作用。案件的查处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产品“零容忍”的态度。案件表明,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触碰强制性认证红线,都将受到严厉惩处,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强化质量安全和合规经营意识,推动市场净化和消费升级。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8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电线电缆质量”专项检查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经销部库房内的线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库房内7卷线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1部分:标称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规定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永宁县某线缆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电线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经销部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线电缆,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线元。
典型意义:电线电缆是建筑、电力、交通等领域的“血管神经”,其质量必然的联系到用电安全、工程安全乃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部分企业为减少相关成本,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如导体电阻、绝缘厚度、阻燃性能不达标)的“非标”电缆,不仅扰乱市场公平竞争,还导致行业陷入“低价竞争→质量下滑”的恶性循环。此类案件的查处曝光,能够倒逼企业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对标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升级,同时引导合规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推动行业向“质量取胜”转型。能从源头避免因电缆绝缘失效、载流量不达标等引发的火灾、漏电、供电中断等事故,切实守护居民日常生活、公司制作及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4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电缆有限公司做日常监督检查,在其厂房发现2台正在运行使用的单梁起重机,该公司没办法提供上述2台单梁起重机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
宁夏某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1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使用特种设备,反映出其未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安全意识欠缺。本案的查处,既预防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也警示了特种设备使用企业要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摊位使用的电子台秤在称重产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电子台秤上“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的按键操作后,显示的重量(kg)及单价会随之变动,同时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检定,该电子台秤有作弊功能。
银川市西夏区某摊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7月26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2.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公平准确的计量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由于个别商家使用作弊秤获取不正当利益,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遭受经济损失,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基础。通过查处这起案件,消费者在市场购物时更有保障,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另一方面,对经营主体形成有力震慑,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此类行为,能够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营造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9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转办线索,显示该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且备样有效期已过,数据现已无法进行复核,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8月4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基石,是生命健康的根本保障。清洁的空气、安全的水源、无污染的土壤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前提。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会直接引发呼吸道疾病、食品安全问题等健康危机,威胁公众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必须以“资质合规、质量可控、数据可溯、结论独立、信息保密”为底线。本案中,该检测机构未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规程或者方法开展检验测试工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部门间协作联动及线索互通的重要意义,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零容忍”,同时为筑牢生态环境安全数据防线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