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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丨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南岸、北岸区块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发布时间: 2023-11-09 16:58:03 来源:生产现场

  近日,椒江区人民政府官网对外发布《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椒江区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工程(南岸区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工程(南岸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椒江区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工程(北岸区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工程(北岸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一起来了解下~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椒江区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工程(南岸区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工程(南岸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为了规范椒江区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工程(南岸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为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加强椒江两岸联动。根据城乡规划,需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工程(南岸区块)道路规划红线涉及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具体见附件征收范围图。

  上述房屋征收区域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全部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椒江区白云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涉及工业用房等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生产性用房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另酌情补偿。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及合法房屋评估总价值的8%一次性补助(含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价估计价格的5%一次性补助。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依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层次、朝向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根据市场预评估暂定被征收二层及以上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为9000元/平方米。

  商业用房评估价由评估机构依据预评估比准价结合路段位置、进深及其他影响价格因素,按特殊的比例系数评估确定。

  以上预评估价格以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比准价、产权调换房屋平均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的评价估计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评价估计价格10%的奖励。

  按被征收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的评价估计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价估计价格10%的奖励。

  工业用房按合法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价值结合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评价估计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奖励人民币30万元/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亩;在征收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腾房交地的,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按合法土地使用权评价估计价格的20%给予奖励。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二)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经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用地)的道路等代征用地按本宗土地评估价的60%给予补助,不计奖励。

  (一)对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按工业用地上的合法工业用房标准做评估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依据。

  (二)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今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能提供有关房屋审批资料的,按工业用地上的合法工业用房标准做评估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及审批依据。

  (三)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不能提供有关房屋审批原件资料的,由征收人统一拆除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装修按评估补助,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特殊设备搬迁补助费另行评估补助,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80%给予补助,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依据。

  (四)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的新增违法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一)签订期限、搬迁期限及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本次房屋征收实施时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被征收人携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附属设施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经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三)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将钥匙交至征收现场办公室。

  (四)本次征收范围外相关联的同幢房屋所有权人认为本次征收影响同幢房屋整体使用功能或同幢房屋安全的,可在房屋征收期间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同意后,参照本方案进行征收补偿。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椒江区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工程(北岸区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工程(北岸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为了规范椒江区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工程(北岸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为促进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椒江两岸联动。根据城乡规划,需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解放路过江隧道及南接线工程(北岸区块)道路规划红线涉及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具体见附件征收区域图。

  上述房屋征收区域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全部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椒江区前所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涉及工业用房等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生产性用房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另酌情补偿。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及合法房屋评估总价值的8%一次性补助(含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补助。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层次、朝向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一)工业用房按合法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价值结合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二)工业用房货币补偿给予奖励:货币补偿给予奖励人民币30万元/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亩;在征收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腾房交地的,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按合法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二)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经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用地)的道路等代征用地按本宗土地评估价的60%给予补助,不计奖励。

  (一)对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按工业用地上的合法工业用房标准做评估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依据。

  (二)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今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能提供有关房屋审批原件资料的,按工业用地上的合法工业用房标准做评估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及审批依据。

  (三)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不能提供有关房屋审批原件资料的,由征收人统一拆除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装修按评估补助,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特殊设备搬迁补助费另行评估补助,搬迁后没办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80%给予补助,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依据。

  (四)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反法律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的新增违反法律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一)签订期限、搬迁期限及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本次房屋征收实施时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被征收人携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附属设施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经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三)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将钥匙交至征收现场办公室。

  (四)本次征收范围外相关联的同幢房屋所有权人认为本次征收影响同幢房子整体使用功能或同幢房屋安全的,可在房屋征收期间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同意后,参照本方案进行征收补偿。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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